关于黑格尔家庭伦理的反思

发布人:365英国上市公司官网入口发表时间:2025-11-08点击:

吴秀莲:关于黑格尔家庭伦理的反思

摘要:黑格尔认为关于家庭的三种主要关系即夫妻关系、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以及家庭中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都是服从家庭整体精神的伦理关系。而支配家庭关系的伦理法则又带有明显的性别差异,即女人的法则代表的是血缘亲情黑夜的法则,而男人的法则则代表的是理性的白昼的法则。无论是在家庭还是在社会共同体中,黑格尔都强调男人法则对女人法则的优越性,强调女性对男性和家庭的服从和牺牲,从而使得其家庭伦理缺乏真正的法权性质,从而带有明显的性别歧视和性别偏见。

关键词:黑格尔;家庭;伦理

一 基于家庭的两性关系

在黑格尔这里,无论是在《精神现象学》还是在《法哲学原理》中,家庭的关系主要包括以下三种关系:一是夫妻关系,二是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三是家庭中兄弟姐妹之间的关系。社会也主要延续了家庭中性别分工与伦理法则。

首先,夫妻关系是家庭关系的主体与核心。在黑格尔看来,家庭中的夫妻关系是男女两个个体出于爱的情感而建立的,是两个自由意志的结合。由此,婚姻家庭的组成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其一,爱情是婚姻家庭的基础,男女两性基于自然性的情爱而自愿结为一体,这是组成家庭的先决条件。黑格尔反对不顾当事双方的情感,将婚姻当作一种政治权力、家族利益交换的手段。其二,婚姻的形成必须建立在两个自由意志相互承认的基础上,是基于一种精神性的爱。在黑格尔看来,夫妻关系如果仅仅停留于自然的本能性的爱,就还不是一种伦理关系,还不是真正的夫妻关系。在两性的自然的爱的基础上,需要得到两个自由意志的相互“认可”,从而达到精神的同一性。黑格尔指出:“夫与妻的关系,是一个意识在另一个意识中的直接地认识自己,和对这种相互承认的认识。”①婚姻关系的形成,是一个相互承认、相互吸引、相互融合的过程,夫妻双方经过磨合,与对方达到精神人格上的相互认可、默契,真正将对方看成自己的另一半或另一面,相互从对方中看到并实现我自己,与对方真正融为一体,形成一个共同的人格和统一体,从而实现精神上的共鸣。“只有作为精神本质才是伦理的。”②其三,“婚姻是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性的爱”③。婚姻家庭的形成,还需要得到作为普遍精神的国家法律的认可,得到国家法律承认的婚姻才具有普遍性、合法性。总之,黑格尔肯定爱在夫妻婚姻关系中的基础性地位,强调个体意愿的重要性;同时,又反对从肉体方面、从自然属性方面将婚姻仅仅归结为一种“性的关系”④,反对在婚姻中任性妄为的极端个人主义。他批评那些以性爱为主题的现代剧本和各种文艺作品“可以见到彻骨严寒的原质被放到所描述的激情热流中去,因为它们把激情完全同偶然性结合起来,并且把作品的全部兴趣表述为似乎只是依存于这些个人”⑤。言下之意是,现代的言情小说或者以爱为主题的作品,过度关注和渲染主人公的个人激情和自然情感,而没有将这种自然情感上升到伦理性的爱,从而当激情褪去,只留下寒彻骨的冷漠与无情,毫无温情和责任可言。

其次,孩子是夫妻关系的实现。“夫妻关系不是在它自身中,而是在孩子身上拥有的现实性。”①夫妻关系的实现,并不是通过夫妻关系自身,而是通过他们的孩子,因为夫妻关系本身是内在的伦理精神的,作为精神本质的伦理要表现出来,需要通过与它自身不同的表象或形象。而孩子就是夫妻关系得以实现或显现的表现或者形式:一方面,孩子既是夫妻融为一体的生物性表现,孩子带有父母双方的遗传基因和生理特征,是二者作为自然个体融合的自然表征;同时,孩子也是夫妻二人人格融合和共同意志的体现,当夫妻二人融为一体,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成为同一个人格———我即我们———的外在表现,孩子是夫妻二人的共同意愿的表征,是夫妻爱情的结晶。另一方面,孩子也是夫妻关系的定在和延续。孩子的出生使得夫妻关系更稳定、更牢固,并且当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死亡导致夫妻关系终结,孩子作为夫妻关系的定在将这种关系延续。因此,孩子的出生并不仅仅是一个家庭或者家族的延续,更应该从精神的角度、从种族的类的延续角度来对孩子进行界定。孩子不是夫妻二人的私有财产,也不是家族延续的工具,而是一种精神性的伦理关系。当父母老去甚至是死亡,作为家庭伦理的延续者———孩子,则承接并延续了这一伦理关系,并使得整个民族得以持存。父母由于在孩子这一他者中拥有了自己的现实性,从而对孩子心怀感激,而孩子由于意识到自己的出生和成长意味着父母的消失,也对父母及其尊重心怀感动,从而父母与子女之间建立起“相互尊重”②的关系。由此,作为家庭纽带的爱———无论是夫妻之爱还是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爱,都不再仅仅是生物性的本能和自然情感性的爱,而是一种基于精神性的伦理关系。

最后,在家庭中的兄弟姐妹之间,家庭伦理出现分化并趋于瓦解。在黑格尔看来,家庭中的孩子,虽然他们有着相同的血缘,但是“由于他们之间并不相互欲求,他们并没有把一方的自为存在给予另一方”③,从而他们彼此之间都是自由的个体。言下之意是,同一家庭的兄弟姐妹,尽管他们之间存在血缘关系,但是由于他们的存在并不以另一方为前提,从而他们之间彼此都是相互独立的个体,并不存在相互的义务。随着孩子的长大,男孩和女孩在对待家庭的观念方面逐渐出现分化,二者在为人处世的原则以及未来发展方向上也显示出性别差异:女性更忠于家庭的血缘亲情,遵循的是黑夜的法则即神的法则;而男性则逐渐走向社会,更看重理性,遵循的是白昼的法则即人的法则。

二 白昼的法则与黑夜的法则

在黑格尔这里,由于男女两性存在性别差异,其为人处世的伦理规则也表现出明显的差异。这种差异不仅表现在家庭生活中,也表现在人们的社会生活中。黑格尔引用希腊悲剧《安提戈涅》来详细表述这种差异。

《安提戈涅》是古希腊悲剧作家索福克勒斯的作品,被公认为戏剧史上最伟大的作品之一。剧中描写了俄狄浦斯的女儿安提戈涅不顾国王克瑞翁的禁令,将自己的兄长即反叛城邦的波吕尼刻斯的尸体安葬而被处死的悲剧故事。安提戈涅从自然亲情的角度,从维护家庭伦理的角度,甘愿冒着被国王处死的危险,也要埋葬自己的哥哥。她所依据的就是黑夜的法则,即人们朴素的伦理观念和习俗即死者为大、入土为安。安提戈涅维护了神的法则和黑夜的法则,却触犯了国王的禁令,也就是触犯了国家的法律。而作为国王的克瑞翁,则从国家和城邦的角度,维护国家的普遍性法则,而顾不上血缘亲情,不惜将自己儿子的未婚妻处死。这导致了一连串悲剧的发生,即克瑞翁的儿子海蒙(Haemon),也是安提戈涅的未婚夫,站出来攻击克瑞翁而后自杀,克瑞翁的妻子(Eurydice)听说儿子已死,也责备克瑞翁而后自杀。

基于不同的立场和伦理法则,安提戈涅和国王克瑞翁之间出现矛盾冲突,最终二者都付出了代价。剧中安提戈涅在对抗克瑞翁时有一段台词,充分反映了这种矛盾和冲突:“天神制定的不成文律条永恒不变,它的存在不限于今日和昨日,而是永久的,也没有人知道它是什么时候出现的。”可见,在早期的希腊人心目中,自然亲情高于国家法律,神法高于人法。安提戈涅明确表示:“我并不认为你的命令是如此强大有力,以至于你,一个凡人,竟敢僭越诸神不成文的且永恒不衰的法。不是今天,也非昨天,它们永远存在,没有人知道它们在时间上的起源!”可见,传统习俗和伦理观点在整个城邦生活中的影响深远,新的伦理规则和国家观念的普及尚需时日。

安提戈涅埋葬自己的兄长是出于家庭的法则、黑夜的法则,这种家庭的法则是因血缘亲情和自然习俗而维持的,相对于精神来说是“自在存在着的内在的本质”,并没有达到对伦理本质的意识,还没有用真正伦理意识和规则去思考和规范自觉的行为。作为女性的安提戈涅意识到了家庭法则与作为国家法律的国王命令之间存在矛盾和冲突,并认为天神制定的法律是永恒的,超越了现实国家法律。但这仅仅只是基于她对兄长的亲情,基于家神的法则、黑夜法则。之所以如此,在黑格尔看来,原因在于“女性就是依赖于这些家神的”①。言下之意是,女性主要是基于家庭的、基于情感的,而对国家和社会的事务不感兴趣,从而也容易感情用事。在黑格尔看来,这种家庭的法则必然被国家法律所取代,黑夜的法则必然被白昼的法则所替代,光明必然战胜黑暗。

借神话故事,黑格尔表达了古希腊社会男性必然经历从遵从血缘亲情到重视理性、从遵从家庭伦理风俗到重视城邦的公共规则、从遵从个体到重视城邦整体的转变。

三 缺失法权的家庭伦理

在黑格尔这里,男人的法则战胜女人的法则、白昼的法则代替黑夜的法则,是古希腊社会发展的必然,更是普遍的绝对精神由个别到普遍、从抽象到现实,由自在到自为的自我发展、自我演变的阶段性显现。无论是从家庭的形成来看,还是家庭以及社会的伦理规则的转变,都是绝对精神发展到人类社会的具体表现,这就是从自然风俗到个体觉醒的道德,再到普遍法权的发展过程。然而,遗憾的是,在黑格尔的家庭伦理中,无论是夫妻之间的伦理性的爱,还是父母与子女,甚至是各自作为自由独立个体的兄弟姐妹之间,都只有抽象的普遍伦理,而没有实实在在的基于个人权力的法权。

首先,黑格尔强调作为家庭主体的夫妻关系主要是基于情感和双方自由意志的相互承认,而并不是基于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后来的《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尽管也强调要通过法律,将婚姻关系上升到国家意志,以求得夫妻关系得到国家和社会的普遍认可,但他却同时反对将夫妻关系当作一种民事契约,并不确保作为女性的妻子一方的合法权益,而是强调作为妻子的女性应该做出更多的牺牲,抛弃自我的独立性,强调“女性在其为个别性所作的规定中,在其快乐中,直接保持为普遍的,保持为异于欲望的个别性”①,强调女性应放弃自我事业,安心家务,成为相夫教子的模范妻子。

其次,作为母亲的女性,也没有个人的权利意识。“母亲的关系和妻子的关系所拥有的,部分是作为属于快乐的某种自然的东西的个别性,部分是作为某种在其中只看到自己的消失的否定的东西的个别性。”②作为母亲,一方面她生下孩子,享受到了生育和养育孩子的快乐,一种出于自然本能的天伦之乐;另一方面,在生养孩子的过程中,女性做出了很大的牺牲,牺牲自己的容貌、健康,牺牲自己的时间、精力和事业。正是在生养孩子的过程中,母亲逐渐被消耗,逐渐老去,并走向消亡,并在孩子身上看到了自己的消失的否定的东西。

最后,作为女儿,女性同样意味着牺牲。与男性不同,面对父母的老去和消失,女儿并“不是以积极的方式看到了自己的自为存在”③,而是带有对父母养育之恩的感激和眷念的情感,同时又带有伦理的平静,看待父母的消失,从而更多承担着照顾家庭的责任,以家庭利益至上,甚至不惜牺牲自我生命也要遵从神的法则。而作为兄弟的男人则“被家庭精神派出到共同体里面去,并在那里找到自己自我意识的本质”④,并从他本来应遵循神的法则向遵循人的法则过渡。而姐妹将来也会作为他人的妻子,成为神的法则的守护者。

总之,在黑格尔看来,无论是作为女儿还是作为妻子的女性,只有在对家庭的奉献与牺牲中,才能感受到快乐,才能获得女性的个别性规定。言下之意是,女性的全部责任和使命,在于家庭和生育,女性只能将自己的角色和身份消融于

自己作为一个独立的个体的“把自己在他者中作为这一个自己而认出来”①,才能保持自己作为“这一个”女人的独特性和独立性。这与黑格尔所坚持的家庭作为“具有法的意义的伦理统一体”观点是不相符的。

黑格尔的家庭伦理一方面强调男女两性的个体自由,强调女性作为拥有自我意识的一方与男性应具有同等的地位;另一方面,在家庭关系中,尤其是在男女两性关系和分工上,则过于强调女性的牺牲和从属性地位,这导致女性无法获得真正的独立和主体性,女性的正当权益也没有得到法权的保护,从而建立的家庭并不符合普遍的伦理精神。即使是在后来的《法哲学原理》中,黑格尔也只是强调家庭作为具有独立人格的个体,参与到市民社会和国家整体的经济活动和财富分配中,而非每个人作为独立的权利义务主体参与到社会生活中,从而并不能使得每一个家庭成员尤其是女性的合法权益得到实际的保障。这也导致了后来女性主义对黑格尔性别歧视和性别不公的批判。

(来源:政治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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